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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0月份食品药品案件集中曝光

2020-11-17 17:50:4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自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专项行动以来,青岛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秉持“处罚是最有力的监管、曝光是最有力的震慑”理念,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从严从重从快查处违法案件。现将上述办结的案件集中向社会进行曝光。

1.宋永星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宋永星经营的“小白菜”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将案件线索通报市农业农村局。

2.兰振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兰振成经营的“菠菜”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将案件线索通报市农业农村局。

3.刘居刚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刘居刚经营的“油菜”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将案件线索通报市农业农村局。

4.傅祖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傅祖顺经营的“油菜”百克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将处罚情况通报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青岛青象精酿啤酒有限公司生产食品与其标签的内容不符的食品案:

当事人青岛青象精酿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金色杀手皮尔森啤酒”经检测酒精度、原麦汁浓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19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264元,合计罚没款22264元。同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6.青岛国香粮油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当事人青岛国香粮油有限公司生产的“食用植物调和油”,经检验,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69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85.57元;罚没款共计69085.57元。3.没收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植物调和油176桶。

7.山东德佰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崂山第一分公司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当事人山东德佰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崂山第一分公司经营的“食用植物调和油”,经检验,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8.崂山区永加鑫隆超市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当事人崂山区永加鑫隆超市经营的“骏厨小磨香油”,经检验,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生产企业涉嫌的违法行为已立案调查。

9.市南区潮粤轩大酒店(郭端)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市南区潮粤轩大酒店(郭端)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罚款人民币6.9万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海天黄豆酱1桶(已经使用约2/3桶,剩余约1/3桶)的行政处罚。

10.青岛静康医院违反《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案:

当事人青岛静康医院中药库药品与非药品混放、药品未按照属性分类存放,构成违反《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同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11.青岛新安医院有限公司违反《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规定,无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案:

当事人青岛新安医院有限公司无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行为,构成违反《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同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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