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8月28日,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关于天津市和平区欣宜烤鱼店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的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津市监和罚【2019】112号显示,2019年1月21日,执法人员在对位于天津市和平区宜昌道53号的天津市和平区欣宜烤鱼店警醒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在已取得营业执照,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餐饮服务。经查,当事人迟桂香与2018年11月开始,在其经营的天津市和平区欣宜烤鱼店内经营烤鱼、麻辣香锅、酒水、饮料等食品。至2019年1月21日被检查发现时止未依法取得许可。因当事人经营的餐馆未建立账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
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天津市和平区欣宜烤鱼店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 迟桂香 | 92120101MA06FQWW03 |
| 迟桂香 | 津市监和罚【2019】112号 | 2019年1月21日,执法人员在对位于天津市和平区宜昌道53号的天津市和平区欣宜烤鱼店警醒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在已取得营业执照,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餐饮服务。经查,当事人迟桂香与2018年11月开始,在其经营的天津市和平区欣宜烤鱼店内经营烤鱼、麻辣香锅、酒水、饮料等食品。至2019年1月21日被检查发现时止未依法取得许可。因当事人经营的餐馆未建立账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载明的缴款渠道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0520 | 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