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8月28日,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关于天津爽朗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案的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津市监和罚【2019】82号显示,2019年3月8日,执法人员对西康路22号的天津爽朗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正在经营,有营业执照,未发现食品经营许可证。本案获得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上述行为满足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行为的构成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
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天津爽朗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案 | 袁浩 | 91120101MA06J2CP2L |
| 袁浩 | 津市监和罚【2019】82号 | 2019年3月8日,执法人员对西康路22号的天津爽朗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正在经营,有营业执照,未发现食品经营许可证。本案获得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上述行为满足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行为的构成要件。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载明的缴款渠道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0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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