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蚌市监械查扣〔2019〕2号
当事人:蚌埠国色整形美容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40302MA2Q8DJK8G
住所(住址):蚌埠市中房龙城一品花园3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海波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略
联系电话:略 其他联系方式:无
经查,你单位涉嫌使用未依法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本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有关财物[详见《财物清单》(文书编号:蚌市监械查扣〔2019〕10号)]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1.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财物地点: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为30日。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强制措施期限的,本局将书面告知。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本局将书面告知。
3. 物品保存条件:无有害气体、阴凉干燥、通风良好、洁净。
扣押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蚌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孟新 张枝 联系电话:0552-3016517
附件:《财物清单》(文书编号:蚌市监械查扣〔2019〕10号)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