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8月26日,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天津村上众诚餐饮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的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津市监和罚〔2019〕156号显示,天津村上众诚餐饮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未经许可现场从事餐饮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和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天津村上众诚餐饮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 天津村上众诚餐饮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120101000242942 | 120101000242942 | 韩志平 | 津市监和罚〔2019〕156号 | 当事人未经许可现场从事餐饮服务 | 1.警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和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07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