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8月22日,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关于天津市宁河区飞鸿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出借未经检验的叉车案的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 名 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Case | ENTNAME | REGNO | ZZJGDM | FDDBRMC | PenDecNo | IllegActType | PenType | penbasis |
| JudAuth | PenDecIssDate | remarks |
天津市宁河区飞鸿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出借未经检验的叉车案 | 天津市宁河区飞鸿工业气体有限公司 | 91120221724466172X | 91120221724466172X | 张立江 | 津宁市监特罚 〔 2019 〕4 号 | 2019年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宁河区现代产业区海航西路1号的天津天汽模飞悦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员工正在该公司车间内使用一台车身颜色红黑相间的叉车进行作业,经核实,该叉车的生产厂家为:台励福机械设备(青岛)有限公司,制造号码为:B601229A。执法人员要求该公司提供该叉车的检验合格报告,该公司不能提供;该公司称此叉车是向天津市宁河区飞鸿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借用的。 2019年7月29日,我局分别对天津天汽模飞悦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天津市宁河区飞鸿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调查,上述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供述该涉案叉车是天津市宁河区飞鸿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向天津天汽模飞悦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出借的,两公司之间未约定该叉车在出借期间的使用管理责任,且出借该叉车,天津市宁河区飞鸿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无违法所得;在我局对张立江的询问中,当事人承认该涉案叉车未经检验并现场提供了该涉案叉车的出厂合格证明书复印件。上述行为满足出借未经检验的叉车的构成要件。 | 罚款 | 《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 主动履行,15日 |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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