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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深圳市欧士嘉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08-23 16:52:3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8月23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圳关缉决字(2019)07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圳关缉决字〔2019〕0731号

深圳市欧士嘉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田辉,联系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安大道4752号松园大厦A706,联系电话:13410860949。

2019年4月18日,当事人单位委托司机驾驶粤ZHR75港(5340051839),持(《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11003063098667,报关单:534520191451139552)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塑料模具一批,经海关检查,报关单申报货物第1-15项申报品名不符,商品品

名申报均为:塑料模具,实际均为:旧模具(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再生原料检验鉴定实验室出具《进口物品固体废物属性鉴定报告》编号540221619004094),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净重1243千克。

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交表》、《深圳湾海关货物查验记录》、《深圳湾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单》、 《进口物品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报告》、《检验证书》、《查问笔录》《企业提供情况报告》和相片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国海关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19年07月26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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