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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天津市西青区新潮派服饰店被罚款5000元

2019-08-23 09:15:3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8月22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关于天津市西青区新潮派服饰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侵权商品(标识为“FILA”斐乐牌上衣110件;标识为“FILA”斐乐牌裤子60件),罚款人民币5000元。

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营罚〔2019〕13号

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新潮派服饰店(吴世森)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11MA05TBHT56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津静路6号天津友联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D1座三楼橙1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吴世森

2019年6月27日,我局接到满景(IP)有限公司举报位于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津静路6号天津友联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D1座三楼橙16号的店铺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019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标识为“FILA”斐乐牌裤子53件;标识“FILA”斐乐牌上衣110件。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上述商品正摆放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销售。现场检查中发现的上述商品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2019年6月27日已被执法人员依法扣押。

当事人系2019年5月从北京大红门早市临时摆摊商户处购进上述商品。因为是临时商户没有留下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上对方,也没有相关票据。另查明,当事人购进标识为“FILA”斐乐牌上衣购进110件,购进价格是7元/件,销售价格是25元/件,尚未售出;标识为“FILA”斐乐牌裤子购进60件,购进价格是10元/件,销售价格是25元/件,已售出7件,剩余53件尚未售出。当事人购进上述商品进货价格共计1370元,非法经营额总计42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19年6月27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已经当事人确认,证明当事人正在从事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2. 2019年6月28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证明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的事实;

3.2019年6月28日,经当事人确认,2019年6月27日摄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照片4张,共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的事实;

4. 2019年6月28日,由当事人提供的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身份情况;

5. 2019年6月28日,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情况;

6. 2019年6月27日,由满景(IP)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注册证明一份、会计与企业监管部门良好存续证明一份、公证书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翻译公司营业执照一份、商标注册证九份,证明证明商标权利人及受托方的身份;

7. 2019年6月27日,由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受托方身份;

8.2019年6月27日,由北京中智广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请求书一份、承诺书一份,证明举报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9.2019年6月27日,由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一份,证明我局所扣押的物品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10.行政强制措施证据材料。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说明相关情况,并在案发后及时改正过错,减轻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侵权商品(标识为“FILA”斐乐牌上衣110件;标识为“FILA”斐乐牌裤子60件);

2、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农商银行、浦发银行、光大银行、广发银行、招商银行)的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8月20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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