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8月20日,杭州海关网站发布的《舟山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舟关缉违字[2019]6号)》显示,义乌市秀畅进出口有限公司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被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舟山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舟关缉违字[2019]6号
当事人:义乌市秀畅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根彩,海关编码:3318961BYU。
地址: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田心三村22号一楼。
2019年5月24日,当事人以市场采购方式向义乌海关申报出口固体清新剂、塑料袋子、纸箱等一批货物,报关单号为292120190219687472,集装箱号为PCIU9239568。2019年5月30日,舟山海关监管二科对该集装箱进行查验发现,集装箱内另有化妆品等货物未向海关申报。根据当事人提供单据,申报不实货物价值96000元。另据查,2019年4月1日,当事人曾因申报不实影响监管秩序行为违法行为被义乌海关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舟山海关监管二科查验记录单;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不实货物清单;情况说明;公司相关登记资料;查问笔录;信息通报单;订货合同;行政处罚信息表;当场处罚决定书等资料为证。
当事人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所列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当事人因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被海关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应该从重处罚;当事人在海关调查期间如实说明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材料,且在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前,主动缴纳足额担保,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