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8月20日,杭州海关网站发布《舟山海关关于义乌市画若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侵犯“TOYOTA”商标的柴油滤芯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舟关知字〔2019〕01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舟山海关决定没收侵权货物并对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零伍拾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舟山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舟关知字〔2019〕013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义乌市画若进出口有限公司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E9GCN0Q
法定代表人:沈益芳
住址/地址: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四季三区31栋四单元302室
当事人于2019年6月19日向义乌海关申报从舟山海关出口塑料保鲜膜、橡胶手套等,报关单号292120190219720808。海关经查验,发现有900个柴油滤芯标有“TOYOTA”商标标识。货物价值人民币27000元。丰田汽车公司认为上述标有“TOYOTA”商标的柴油滤芯属于侵犯其“TOYOTA”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我关经调查,你单位出口的柴油滤芯上使用的商标,与商标权人丰田汽车公司注册的“TOYOTA”商标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你(单位)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报关单》(编号:29212019021972080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代理查验委托书、权利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申请书、企业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问笔录、商业发票及随附交易资料、涉案货物图片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零伍拾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舟山海关
2019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