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8月19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江阴市嘉昊特种化纤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19〕022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1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违字〔2019〕0224号
当事人:江阴市嘉昊特种化纤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周庄村伞墩东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徐萍
海关代码:3216967545
当事人委托上海威裕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向海关申报自越南进口一般贸易项下其他初级形状聚对苯二甲酸乙二脂再生粒子56000千克,申报价格C&F3640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3907699000,进口关税率为0,增值税率为16%,进口报关单号222520181000350495。
经查,实际货物为聚对苯二甲酸乙二脂切片,应归入商品编号3907691000,进口关税率为5%,增值税率为16%。经海关核定,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304914.12元,应征税款人民币54574.12元,漏缴税款人民币14519.72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归类认定书、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书面陈述、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