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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揭阳市顺加鞋业有限公司出口侵犯“LV”、“NIKE及钩图形”等著作权塑料鞋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08-20 16:51:0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8月20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关于揭阳市顺加鞋业有限公司出口侵犯“LV”、“NIKE及钩图形”、“耐克钩图形”、“VANS文字商标”、“DIADORA及图形”、“FENDI”商标权、“Supreme标识”著作权塑料鞋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揭阳市顺加鞋业有限公司

证件名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MA52JRQY9H

法定代表人:林少明

地址:揭阳市榕城区东兴淡浦村横路顶工业区

当事人委托深圳市欣湾报关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我关申报出口塑料鞋一批,目的地:喀麦隆,报关单号码531620190166072899。经海关2019年6月13日查验,发现实际出口货物中标有“LV”、“Supreme标识”、“NIKE及钩图形”、“耐克钩图形”、“VANS文字商标”、“DIADORA及图形”、“FENDI”标识的塑料鞋9917双(以下简称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203556.85元。

权利人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章节四公司、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范斯公司、迪阿多纳运动品有限公司、芬迪爱得乐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LV”、“NIKE及钩图形”、“耐克钩图形”、“VANS文字商标”、“DIADORA及图形”、“FENDI”商标专用权、“Supreme标识”著作权的商品,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在上述货物上使用的“LV”、“NIKE及钩图形”、“耐克钩图形”、“VANS文字商标”、“DIADORA及图形”、“FENDI”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LV”、“NIKE及钩图形”、“耐克钩图形”、“VANS文字商标”、“DIADORA及图形”、“FENDI”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权利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使用复制的“Supreme标识”美术作品未取得相关权利人授权许可,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查验记录、现场照片、海关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现场笔录、权利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和出口货物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对你司作出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306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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