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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刻家居电子商务(天津)有限公司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未经检验的进口化妆品案

2019-08-13 17:15:5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8月12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即刻家居电子商务(天津)有限公司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未经检验的进口化妆品案。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药罚〔2019〕2号

当事人:即刻家居电子商务(天津)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13006016920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辰星路15号B1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永利

联系电话: ***********

2019年6月24日,我局接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的复函》(津西市场监管药函[2019]12号),反映举报人于2018年3月17日在即刻家居电子商务(天津)有限公司经营的淘宝 “蘑菇令日本护理店” 网店购买“V脸面膜膏”,收到货后发现无进口批文和中文标签。当事人从一龙通商株式会社(日本公司)购买上述产品并邮回国内在其淘宝“蘑菇令日本护理店”网店进行销售,并且无法提供该产品的进口化妆品的批准文件、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和报关单。当事人涉嫌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五和十六条的规定,经我局批准,于2019年7月5日予以立案。

经调查,当事人从一龙通商株式会社(日本公司)购买上述产品并邮回国内在其淘宝“蘑菇令日本护理店”网店进行销售,并且无法提供该产品的进口化妆品的批准文件、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和海关报关单。经我局执法人员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未见涉案产品的进口化妆品批准文件。

经调查,当事人共计销售“V脸面膜膏”4件,其中当事人于2018年3月17日通过其自营淘宝网店“蘑菇令日本护理店”向举报人销售“V脸面膜膏”2件,优惠促销单价289元/件,当时购买有满399元可使用“20元”的优惠活动,售价共计558元,但是举报人收货后就退货退款。当事人已将上述2件“V脸面膜膏”退回日本。另当事人自述,另外2件“V脸面膜膏”的销售单价均为289元/件,分两笔销售。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的销售金额为578元,所以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578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取证照片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我局依法于 2019 年 7 月 31日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 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我局执法人员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库,涉案产品未取得进口化妆品批准文件。

依据《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八条 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报检,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其中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以下文件:(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声明;(二)产品配方;(三)国家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备案凭证;(四)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2. 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五)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除前四项外,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六)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七)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他文件。上述文件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正本。”和第十五条第一款“进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列明货物的名称、品牌、原产国家(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等。进口化妆品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的规定,当事人未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报检,且无法提供《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 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鉴于你案发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涉案产品已经下架,积极主动消除违法行为,且尚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存在从轻处罚之情节。

当事人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六条“进口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化妆品,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经营化妆品的卫生监督要求是:(三)化妆品经营者在进货时应检查所进化妆品是否具有下列标记或证件。不具备下述标记或证件的化妆品不得进货并销售。1.国产化妆品标签或小包装上应有《化妆品生产 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并具有企业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特殊用途化妆品还应具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批准文号。2.进口化妆品应具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的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78元;

2、罚款1734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6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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