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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佛山道格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08-13 16:25:3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8月12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梅沙海关关于佛山道格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梅关缉决字〔2019〕0009号。

佛山道格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熊道武

联系地址:佛山市高明区沧江工业园东园(三洲办)

联系电话:0757-88623618

2 0 1 9 年 6 月 4 日 , 当 事 人 委 托 深 圳 市 东 亚 海 陆 国 际 物 流 有 限 公 司 持 报 关 单(535220190526225037),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蛋糕模/厨房用,商品编号3924100000,净重1378千克,价值30316美元。2019年6月6日,经海关查验及通关部门核定,实际出口货物为软积木/儿童玩耍用,应归入商品编号9503008900,净重3530千克,与申报不符,被查获。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陈述报告、报关单证等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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