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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案 天津市宁河县融兴瑞水暖管件经营部(崔春香)被处罚

2019-08-13 15:30:5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8月12日,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关于天津市宁河县融兴瑞水暖管件经营部(崔春香)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 名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Case

ENTNAME

REGNO

ZZJGDM

FDDBRMC

PenDecNo

IllegActType

PenType

penbasis

 

JudAuth

PenDecIssDate

remarks

天津市宁河县融兴瑞水暖管件经营部(崔春香)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案

天津市宁河县融兴瑞水暖管件经营部(崔春香)

120221600066485

 

崔春香

 津宁市监芦经罚〔20195

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案

罚款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主动履行,15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0809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津宁市监芦经罚〔2019〕5号

当事人:天津市宁河县融兴瑞水暖管件经营部(崔春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120221600066485

住所(住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幸福商业广场E-4-10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崔春香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120221197501051642

联系电话: 18142294631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天津市宁河县芦台镇王前村西7排3号

2019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幸福商业广场E-4-103的天津市宁河县融兴瑞水暖管件经营部日常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

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为查清事实,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调查。此案于2019年7月2日调查终结。

2019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天津市宁河县融兴瑞水暖管件经营部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现场位于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幸福商业广场E-4-103,营业执照注册的经营场所为宁河县芦台镇商业道南段西侧幸福商业广场F-1-103,且当事人未申请营业执照经营场所的变更登记,执法人员针对当事人登记经营场所不一致的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2019年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崔春香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崔春香承认店里实际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注册的经营场所不一致,当事人因原地址不在经营,于2018年8月搬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幸福商业广场E-4-103,未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经营场所的变更登记。

综上,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满足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资格。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你单位登记经营场所与实际经营场所不一致的现场情况。3.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你单位登记经营场所与实际经营场所不一致的事实情节。4.你单位提供的改正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

2019年8月5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宁市监芦经罚告〔2019〕5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你单位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

依据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8月9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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