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8月12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蛇口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蛇关缉一决字〔2019〕0062号】。
当事人:泉州三林进出口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薛远军 ,企业代码440198080A,联系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榜德工业区A01号办公楼1层。
2019年5月7日,当事人委托广州市海畅物流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蛇口海关申报出口:棉布61612.5米。报关单号:520320190539007563,柜号:WHSU5008720。2019年5月14日,经海关查验,申报货物未见出口。另有以下货物未申报:1、过胶牛津布10500米、2、针织布(色织)3150米、按摩器1660千克、枕头130千克、压平机1台、电动车1辆、海报架5件、壁灯700千克、棉被4170千克、风机(BANDAO牌)10台、后视镜600千克、磁卡120千克、线灯1300千克、童装裤120千克、内裤200千克、灯箱1个、帽子(哆啦优品牌)20千克、头饰10千克、口水巾20千克、浴巾40千克、童上衣200千克、背带(润贝乐牌)20千克、铁网1200千克。涉申报不实被海关查获。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影响国家的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查获经过、检查(查验)记录表、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解释报告、装箱单、合同、发票等为证。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19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