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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网络餐饮服务 一家炸鸡店被罚

2019-08-12 14:07:3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8月9日,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关于天津市红桥区满堂炸鸡店(刘满堂)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案的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书津市场监管红罚〔2018〕610号显示,当事人天津市红桥区满堂炸鸡店(刘满堂)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18年11月20日开始,在美团外卖平台经营名为“正新鸡排•汉堡烧烤(新日店)”的店铺,经营炸鸡、汉堡等商品,提供网络餐饮服务。2018年12月10日,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按要求立即停止提供入网餐饮服务。截至2018年12月10日,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共销售过45件商品,共计991.59元。本案货值金额为991.59元,违法所得为991.59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991.59元,并罚款5000元。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天津市红桥区满堂炸鸡店(刘满堂)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天津市红桥区满堂炸鸡店(刘满堂)

92120106MA05X3Q802

刘满堂

津市场监管红罚〔2018610

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181120日开始,在美团外卖平台经营名为“正新鸡排·汉堡烧烤(新日店)”的店铺,经营炸鸡、汉堡等商品,提供网络餐饮服务。20181210日,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按要求立即停止提供入网餐饮服务。截至20181210日,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共销售过45件商品,共计991.59元。本案货值金额为991.59元,违法所得为991.59元。

1.没收违法所得991.59元;2.罚款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主动履行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712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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