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8月9日,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通告称,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2019年市本级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安排,组织检查组对贵港市广西金不换食品有限公司等4家谷物粉类制成品生产企业开展体系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该局已督促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置。
其中,对桂平市城区永春谷山石磨粉厂体系检查的情况如下:
2019年7月23日至24日,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以下简称体系检查)工作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桂平市城区永春谷山石磨粉厂(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45088100655,生产地址:桂平市城区白兰村26队脚石坑)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工艺布局、人员管理和过程管理等15个方面内容共41个检查项目进行了检查。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体系检查工作规范(2019年修订稿)》(桂市监办发〔2019〕39号)的具体检查和评分规定,发现桂平市城区永春谷山石磨粉厂在生产场所、设备设施、配方标签管理及许可范围、原辅料管理制度、物料储存和分发制度、过程管理制度、人员制度管理、检验管理制度、不合格品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其他问题等12个方面内容共29个检查项目中存在35个问题,本次体系检查得分40.1分。现将检查发现的问题通告如下:
序号 | 存在的问题 | 具体的条款和依据 |
1 | 厂区内有积水且堆积有大量杂物。 |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3.1.4条款厂区周围不宜有虫害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的要求。 |
2 | 企业各生产区域划分合理,但各作业区之间的设备门未封闭。 |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4.1.3条款厂房和车间应合理划分作业区,并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的要求。 |
3 | 检验室与生产车间之间的窗未封闭。 |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4.1.4条款厂房内设置的检验室应与生产区域分隔的要求。 |
4 | 各生产车间顶棚、墙壁粉尘较多,部分墙壁有蜘蛛网和霉斑。 |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6.2.1条款厂房内各项设施应保持清洁的要求。 |
5 | 原料仓库未采取防虫防鼠措施。 |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6.4.2条款应制定和执行虫害控制措施的要求。 |
6 | 浸泡磨浆间有非食品级塑料储水容器和木质工具。 |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5.2.1.2.1 与原料、半成品、成品接触的设备与用具,应使用无毒、无味、抗腐蚀、不易脱落的材料制作,并应易于清洁和保养的要求。 |
7 | 更衣室内未见工作服、工作鞋。 |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6.6.2条款应根据食品的特点及生产工艺的要求配备专用工作服,如衣、裤、鞋靴、帽和发网等的要求。 |
8 | 生产车间内无标识清晰的专用废弃物存放设施。 |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5.1.4条款应配备设计合理、防止渗漏、易于清洁的存放废弃物的专用设施;车间内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容器应标识清晰的要求。 |
9 | 车间内排风用风扇未安装有防虫装置。 |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5.1.6.2条款进、排气口应装有防止虫害侵入的网罩等设施的要求。 |
10 | 现场检查时企业未能提供其产品标签,声称其产品包装不贴标签。 |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的要求。 |
11 | 企业未能提供2019年5月7日采购的大米(益阳市泰和米业有限公司,2019年4月25日生产)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7.2.1条款关于采购的食品原料应当查验供货者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要求。 |
12 | 1、成品间存放的油(企业声称为菜籽油)未能提供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 |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7.2.1条款关于采购的食品原料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要求。 |
13 | 2、《采购进货清单和查验记录》记载的大米进货信息未完整记录生产日期、保质期及进货时间,记录的生产厂家信息与实际不符。 |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14.1.1.1 条款应如实记录食品原料等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的要求。 |
14 | 原料库存放的大米未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 |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5.1.8.4条款关于贮存物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的要求。 |
15 | 辅料油(企业声称为菜籽油)与清洁剂一起放置在成品间。 |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5.1.8.5条款关于清洁剂、消毒剂等物质应分别安全包装,明确标识,并应与原料、成品等分隔放置的要求。 |
16 | 企业未能提供2019年6月之前的《米粉蒸粉过程记录》和《米粉磨浆、调浆过程记录》。 |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14.1.1 条款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等环节详细记录,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的要求。 |
17 | 原料大米未经必要的缓冲区域或措施进入作业区,以降低污染风险。 |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7.5条款食品原料等进入生产区域时应有一定的缓冲区域或外包装清洁措施,以降低污染风险的要求。 |
18 | 投料记录未记录所用原料的数量及批次信息。 |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14.1.1条款关于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的要求。 |
19 | 未能提供2019年7月18日之前所生产产品的成品入库、销售等相关记录。 |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14.1.1条款关于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的要求。 |
20 | 未能提供清洁剂、消毒剂使用记录。 |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8.3.6条款关于清洁剂、消毒剂领用时应准确计量、作好使用记录的要求。 |
21 | 未在清洁作业区入口处设置手消毒设施。 |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5.1.5.4 条款应在清洁作业区入口设置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的要求。 |
22 | 企业未对清洁作业区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墙壁、天花板污渍严重。 |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6.2.1条款厂房内各项设施应保持清洁的要求。 |
23 | 切粉机污渍严重。 |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6.2.1条款厂房内各项设施应保持清洁的要求。 |
24 | 生产车间的紫外灯、成品车间的冷却用风扇均有积尘。 |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6.2.1条款厂房内各项设施应保持清洁的要求。 |
25 | 企业现场未能提供生产加工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 |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6.3.1.2条款食品加工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的要求。 |
26 | 企业未能提供2019年食品安全培训计划。 |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12.3条款关于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年度培训计划并进行考核,做好培训记录的要求。 |
27 | 企业未能提供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9.1条款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要求。 |
28 | 企业出厂自行检验未见2017年、2018年、2019年的出厂检验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 |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9.3条款妥善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的要求。 |
29 | 企业未能保存2017年、2018年、2019年的出厂检验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 |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9.3条款妥善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的要求。 |
30 | 企业未能提供产品留样制度。 |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9.3条款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的要求。 |
31 | 企业未能提供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11.1条款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产品召回制度的要求。 |
32 | 企业未能提供不合格品处置记录。 |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14.1.1.4条款关于应如实记录发生召回的食品的名称、批次、规格、数量、发生召回的原因及后续整改方案等内容的要求。 |
33 | 企业未能提供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要求。 |
34 | 企业未能提供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和管理规范。 |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关于食品生产者应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的规定。 |
35 | 企业未能提供2018年、2019年的生产用水检验合格报告。 |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5.1.1.4条款自备水源及供水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供水设施中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还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 |
检查组已将检查发现的问题书面反馈桂平市城区永春谷山石磨粉厂和桂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属地监管职责划分,我局已要求桂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桂平市城区永春谷山石磨粉厂应按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并积极配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调查和处理工作。桂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将处理结果报送我局,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