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沪市监黄处字(2019)第0120190011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布关于上海华舜维瞳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河南南路分公司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黄处字(2019)第012019001100号 |
案件名称 | 关于上海华舜维瞳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河南南路分公司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华舜维瞳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河南南路分公司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01MA1FP2UM5E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陈艺 |
主要违法事实 | 2019年4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现场对上海市黄浦区河南南路489号二层46号商铺(上海华舜维瞳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河南南路分公司)进行检查,查见该公司在经营场所内使用1台名为“眼睛经络电疗仪”的医疗器械,在该设备上未查见标示有医疗器械注册证号、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产品信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调查。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罚款(20000元) |
行政处罚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19年07月19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