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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2019-08-05 17:13:3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宁市监淮罚〔2019〕4号

当事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430300184685082Y

住所(住址):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秦跃丰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43030319581015051X

联系电话: 13114928777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解放南路281号2栋11号

2019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宁河区北淮淀镇生态示范镇建筑工地生活区(五标段)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此开办工地食堂,现场食堂工作人员正在向建筑工地员工提供餐饮服务活动,当事人无法提供该食堂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为查清事实,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调查。

2019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北淮淀镇生态示范镇建筑工程工地生活区(五标段)的单位食堂进行了依法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此开办工地食堂,现场检查时有4名食品生产加工人员正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有13名工地民工等待就餐。当事人能够提供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无法提供该食堂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津宁市监淮责改〔2019〕6号),责令当事人停止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直至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2019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发出《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市场监管部门接受询问。2019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北淮淀镇生态示范镇建筑工程工地(五标段)食堂负责人姜明进行询问调查。经调查,该食堂负责人姜明于6月11日携带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到天津市宁河区北淮淀市场监管所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因准备材料不齐全,市场监管部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未予当场受理,负责人将材料带回整改后再未提交申请材料。2019年6月17日,该食堂开始营业,对工地民工提供餐饮服务,至6月19日被查获时,违法经营所得共计164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天津市宁河区行政审批局出具的关于宁河区北淮淀生态移民(示范小城镇)农民安置用房建设项目-安置区(淮淀片区)安置房-06-02地块、06-05地块(五标段)项目申请施工的批准意见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建筑工程施工资格;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现场情况;3.对授权委托人姜明的询问调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事实情节;4.当事人提供的收入账目明细记录,证明本案违法经营额;5. 2019年6月11日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证明当事人于2019年6月11日提交申办材料,因材料缺失不予受理。

2019年7月2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宁市监淮罚告〔2019〕4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案发前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许可申请材料,因准备材料不齐未通过受理,在案件调查中配合办案机构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积极停业整改办理相关手续,依据《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当事人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不予没收。当事人6月11日到天津市宁河区北淮淀镇市场监管所提交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相关材料,因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未予当场受理,由当事人后续完善申请材料并整改后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检查时的工具设备符合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设备设施要求,并是当事人食品经营活动中必要的工具设备,因此不予没收。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48元;2、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8月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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