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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垣曲县万山石料有限责任公司被罚

2019-08-05 14:40:3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运城市垣曲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运城市生态环境局垣曲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垣环罚字〔2019〕22号》,公布关于垣曲县万山石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6月21日,垣曲分局执法人员对垣曲县万山石料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运输道路及生产场地未硬化,生产及运输过程中易产生扬尘;厂区内石粉露天堆放未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垣曲县万山石料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垣曲分局于2019年6月24日已对垣曲县万山石料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垣环罚告字〔2019〕2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权。垣曲县万山石料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垣曲分局也未收到垣曲县万山石料有限责任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有关书面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二、三条之规定,垣曲分局决定对垣曲县万山石料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人民币贰万元整。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的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垣曲分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垣曲县人民政府或者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垣曲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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