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天津铁木易新涂料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被处罚

2019-08-05 12:25:4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北望罚〔2019〕6号),天津铁木易新涂料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被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津市监北望罚〔20196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天津铁木易新涂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120105569300876U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李全

违法行为类型

发布虚假广告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6430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9726

 

根据举报,2019年1月25日,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天津铁木易新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关门(春节放假)。电话联系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全,其称:“公司已经放假了,预计3月初上班,并告诉执法人员,公司在阿里巴巴有网店并销售‘自干型高光高亮环保水性清漆水性无色漆无毒环保水漆’,网页上未公示‘检测报告’。”

2019年3月初,李全到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说明了相关情况,并提供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执法人员先后多次电话联系李全并向当事人住所邮寄送达《询问通知书》,因李全到外地出差及被委托人家中有重病人,当事人未能按时提供相关材料。2019年4月10日,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杭州高新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协助调查函》,2019年4月25日收到该局回复函。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在阿里巴巴网店销售“自干型高光高亮环保水性清漆水性无色漆无毒环保水漆”(该产品已于2019年2月28日下架,网页上的产品信息同时删除)时,宣传该产品“无毒”。当事人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检验结果:产品未检测出含“铅、镉、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邻苯二甲酸酯”等有毒元素,未有“无毒”的检验结论。当事人发布的宣传产品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上述信息是当事人在其网店的网页上自行发布的,上述行为满足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的构成要件。当事人缴纳全年服务费6430元,该服务费是当事人全年发布产品信息的费用,所以发布上述信息的广告费应该是64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提供的发票复印件;3、当事人提供的“OEM合作协议”、“检测报告”复印件;4.举报材料;5.协助调查函复函;6.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报告”复印件。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7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市监北望罚告〔2019〕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已于2019年2月28日将涉案产品下架,网页上宣传该产品的信息同时删除,已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改正了违法行为,属于主动消除并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当事人还提供了产品未检测出有毒元素的“检测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应当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减轻行政处罚:处广告费一倍罚款643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渠道和方式,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网点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责任编辑:六六)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