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7月26日,南昌海关官网发布上饶市恒兴针织有限公司限期未改正及海关注册登记超期未变更违规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饶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关缉违字〔2019〕001号
当事人:上饶市恒兴针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1126MA35G8YTXY,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朱风琴,经营范围:针织品、床上用品生产、加工、销售;棉花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民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地 址: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南岩镇道口小区5号。
主要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12月28日,当事人在工商机关将企业法定代表人由李勇强变更为朱风琴。但当事人的棉袜出口业务、退税业务以及相关单证的保管仍由李勇强继续负责。之后,李勇强因其个人债务纠纷问题离开该公司,并带走了当事人出口业务的所有单证、账簿。同时,由于当事人现任法定代表人朱风琴不熟悉海关业务,在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后一直未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导致海关注册登记证超期未变更。
2019年4月,上饶海关对当事人开展稽查,发现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编制保管其公司的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等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资料,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超期未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2019年5月8日,上饶海关对当事人下发了《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对上述问题予以改正。但由于当事人无法联系李勇强,故直至改正期届满,当事人仍无法向海关提供完整报关单、合同、发票等资料,至今仍未至海关办理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以上行为有:上饶海关稽查审核报告;限期改正通知书;检查记录;当事人整改报告;授权委托书;公司职工王崇武查问笔录;营业执照;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其它书证材料等证据材料为证。
处罚依据和种类: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保管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且海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仍逾期不改正,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三)项所列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现对当事人上饶市恒兴针织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在法定代表人变更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至海关办理变更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对当事人上饶市恒兴针织有限公司处以警告。
综上,现对当事人上饶市恒兴针织有限公司处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昌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饶海关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