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7月29日,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市监处字〔2019〕10号)。安徽省恒信肥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被罚。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市监处字〔2019〕10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安徽省恒信肥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4042268687879X2
住所(住址):安徽省寿县窑口乡真武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云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42422196303040366
联系电话: 18756488777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安徽省寿县寿春镇南关社区公路局1组027号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2019年4月22日省局稽查处移交的案件线索,2019年4月23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审批对检查现场的肥料及包装物进行扣押。2019年4月28日对当事人涉嫌生产以假充真的复混肥料进行立案调查。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2019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安徽省恒信肥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以生产的掺混肥料冒充复混肥料共8吨,已销售7.5吨,0.5吨被本局扣押,肥料售价为1400元,生产成本为1300元,违法所得750元。当事人生产的肥料经检验合格。当事人以生产的掺混肥料冒充复混肥料,且已大部销售,产品未标注真实的厂名、厂址及生产许可证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6张。
2.调查笔录1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生产许可证及明细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材料1份、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材料1份。
5.成本核算1份。
6.检验报告1份。
本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淮市监质稽罚告字〔2019〕7号)已于2019年7月15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四、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当事人以生产的掺混肥料冒充复混肥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属于生产以假充真产品行为。
当事人生产的肥料产品未标注真实厂名、厂址及生产许可证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属于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目录产品时未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编号行为。
当事人生产的肥料经检验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给予当事人生产货值2倍金额的罚款22400元,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0.5吨,收违法所得750元,没收印有“复混肥料”字样的包装袋643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拟给予行政处罚15000元。
综上所述,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拟给予当事人合并处罚如下:
1.处罚款37400元;
2.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0.5吨;
3.没收违法所得750元;
4.没收印有“复混肥料”字样的包装袋643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附后)。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7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