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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 寿县双桥镇沃龙农化厂被罚

2019-07-30 10:47:3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7月29日,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市监处字〔2019〕9号)。

寿县双桥镇沃龙农化厂以生产的掺混肥料冒充复混肥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属于生产以假充真产品行为。生产的肥料产品标注的厂名、厂址为伪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属于伪造厂名、厂址行为。生产的肥料标注的生产许可证号为他人所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规定,属于冒用他人生产许可证号行为。

寿县双桥镇沃龙农化厂生产的肥料经检验合格,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追回并处置已销售的肥料2.44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合并处罚如下:处罚款28176.8元;没收违法产品4.44吨;没收违法所得1044元;没收印有“复混肥料”字样的包装袋190条。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市监处字〔2019〕9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寿县双桥镇沃龙农化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40422MA2PJU308Q

住所(住址):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双桥镇二十铺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沈德利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40402196302090233

联系电话: 13955482098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老龙眼铁南村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2019年4月22日省局稽查处移交的案件线索,2019年4月23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审批对检查现场的肥料及包装物进行扣押。2019年4月28日对当事人涉嫌生产以假充真的复混肥料进行立案调查。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2019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寿县双桥镇沃龙农化厂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以生产的掺混肥料冒充复混肥料共10.44吨,已销售6吨,4.44吨被本局扣押,肥料售价为1480元,生产成本为1380元,违法所得1044元。当事人生产的肥料经检验合格。后当事人主动追回已销售的肥料2.44吨并进行处置。当事人以生产的掺混肥料冒充复混肥料,产品标注的厂名、厂址为伪造,标注的生产许可证号为他人所有。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6张。

2.调查笔录1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生产许可证及明细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

4.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材料1份。

5.配料表1份。

6.全国工业产生产许可证查询系统资料1份。

7.当事人提供主动追回已销售肥料产品的相关材料1份。

8.肥料检验报告1份。

本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淮市监质稽罚告字〔2019〕6号)已于2019年7月10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四、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当事人以生产的掺混肥料冒充复混肥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属于生产以假充真产品行为。

当事人生产的肥料产品标注的厂名、厂址为伪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属于伪造厂名、厂址行为。

当事人生产的肥料标注的生产许可证号为他人所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规定,属于冒用他人生产许可证号行为。

当事人生产的肥料经检验合格,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追回并处置已销售的肥料2.44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生产货值1倍金额的罚款15451.2元,没收违法生产的肥料4.44吨,没收违法所得1044元,没收印有“复混肥料”字样的包装袋190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生产货值0.5倍金额的罚款7725.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5000元。

综上所述,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合并处罚如下:

1.处罚款28176.8元;

2.没收违法产品4.44吨;

3.没收违法所得1044元;

4.没收印有“复混肥料”字样的包装袋190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附后)。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7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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