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7月29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同乐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同关缉查/违字〔2019〕0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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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4日同乐海关稽查二科对当事人进行稽查。经查,当事人在执行合同手册C53088150237期间,截至2018年8月14日止,短少以下进口保税料件:备案序号7“固定支架(不锈钢制.掌上电脑用)” 2.5千克、备案序号8“固定支架(不锈钢制.掌上电脑用)” 0.87千克、备案序号12“铭牌(贱金属制) ” 67.28千克。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检查记录》、合同手册、报关单、订单、发票、税款计核资料清单、当事人情况说明、核算表、税款计核证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三)项之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19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