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7月29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关检决字〔2019〕08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关检决字〔2019〕088号
当事人:惠州古河汽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中数人,联系地址:惠州市小金口金源社区金兴街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617892037X。
2019年5月21日,当事人申报进口汽车配件一批,由车牌号为粤ZSS01港车承载从文锦渡口岸入境,共两份报关单,单号分别为534120191411031833、534120191411031835,对应载货清单号为1100278217891。经海关查验发现异常,报关单534120191411031835第10项商品申报规格型号与实际不符,同时查获未申报货物:保险丝盒,数量为20个,货值62515日元,税号:8536100000。税号8536100000项下的商品需实施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当事人未向海关申报民用商品入境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陈述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现场照片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贰佰贰拾伍元整(¥225)。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