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7月29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关检决字〔2019〕0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关检决字〔2019〕093号
当事人:赣江新区洋江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詹家政,地址:江西省赣江新区临空组团儒乐湖大街397号嘉和商业中心二期3号楼1楼临空众创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200MA38JYPW7T。
2019年6月09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中海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由车牌号为粤ZGM03港货车承载出境,该车捆绑报关单1份,报关单号:532020190205169078。6月10日,该单经海关查验发现异常:出口货物使用的实木包装150千克,无IPPC标识,未向海关申报出境动植物检疫。当事人未申报出境动植物检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陈述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