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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二手“水淹”车事实 卖家被判赔偿违约金

2019-07-26 13:58:42 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中国消费者报大连讯(记者 张恒)合同约定所售车辆无重大事故、无水淹,没想到却买了一辆二手水淹车。日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二手车买卖纠纷案,判决二手车公司股东返还消费者购车款15.2万元,并支付车辆维修费6155元、违约赔偿金4.56万元。

2017年7月21日,消费者张某以15.2万元的价格,从大连市一家二手车公司股东朱某处购买了一辆别克GL8轿车,而别克车车主是该公司另一位股东李某。当天双方签订《车辆转让协议》,协议备注写明:保证此车无大事故,水淹、火烧,如有全款退车。张某刷卡支付了15.2万元购车款,并办理了车辆转移登记和机动车行驶证。

车到手第二天,张某在使用车辆时,出现熄火、电瓶没电等故障。经汽车维修厂检查,发现车辆内部金属部件有锈痕、电线表皮发霉,怀疑该车为水淹车。后经权威部门鉴定,张某所购车辆存在水淹痕迹,车尾部存在碰撞事故痕迹。

随后,张某将二手车公司及朱某、李某两位股东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还购车款,同时赔偿三倍购车款45.6万元,并索要违约金和修车费。

甘井子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张某与朱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李某庭审时表示其认可并愿意承担该买卖合同的法律后果,应与朱某共同承担买卖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二手车公司虽代为收取了车款,但不能仅因此认定其为买卖合同的相对方。经鉴定,案涉车辆存在水淹痕迹,有明显的碰撞事故,符合《车辆转让协议》中备注“水淹”“全款退车”的情形。张某要求解除《车辆转让协议》,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由于张某与朱某个人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该案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关于支付三倍赔偿的情形。该案也没有证据证明朱某和李某在明知车辆是水淹车的情况下仍将案涉车辆出售给张某,不能认定被告存在欺诈行为。关于违约金方面,法院综合考虑张某实际损失情况、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认为被告支付张某购车款30%的违约赔偿金,即4.56万元较为合适。

据此,甘井子区法院一审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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