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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天津市鑫津艺散热器有限公司被罚

2019-07-24 19:23:1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7月19日,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关于天津市鑫津艺散热器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宁市监芦贸罚〔2019〕4号)。天津市鑫津艺散热器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规定,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500元。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津宁市监芦贸罚〔2019〕4号

当事人:天津市鑫津艺散热器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120221341001976Y

住所(住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小王御史村西300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王志岭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1202211979****0216

联系电话: 166****7873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

2019年4月23日,我局接到举报称天津市鑫津艺散热器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tjjysrq.com/)发布“为确保每一组津艺散热器的卓越品质,我们引进了世界的闪光焊接工艺,该工艺是当今行业最先进,最安全,最环保的绿色工艺。”的内容违反广告法。

2019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内容对位于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小王御史村西300米的当事人登记住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生产经营活动,现场无原材料、无产品、无工作人员,厂房内的设备处于荒弃状态。

2019年4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天津市鑫津艺散热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岭的陪同下,检查天津市鑫津艺散热器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tjjysrq.com/),发现了涉举报广告内容“为确保每一组津艺散热器的卓越品质,我们引进了世界的闪光焊接工艺,该工艺是当今行业最先进,最安全,最环保的绿色工艺。”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经当事人确认。

2019年4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鑫津艺散热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岭进行询问调查,确认涉举报的网站为当事人2016年雇人建立,并且网站公司简介中有“为确保每一组津艺散热器的卓越品质,我们引进了世界的闪光焊接工艺,该工艺是当今行业最先进,最安全,最环保的绿色工艺。”字样,用于网站建设的费用为500元,当事人能提供票据。询问法定代表人王志岭得知天津市鑫津艺散热器有限公司处于停产状态,也并未引进闪光焊接工艺,“为确保每一组津艺散热器的卓越品质,我们引进了世界的闪光焊接工艺,该工艺是当今行业最先进,最安全,最环保的绿色工艺。”是自己虚假发布的。网站发布的内容为公司简介及产品介绍,无产品购买链接,且网站处于无人维护状态。

涉举报的天津市鑫津艺散热器有限公司在网站发布的“为确保每一组津艺散热器的卓越品质,我们引进了世界的闪光焊接工艺,该工艺是当今行业最先进,最安全,最环保的绿色工艺。”广告,其“最先进,最安全,最环保”形容的是绿色工艺,并不针对其商品及服务,无法定性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引进闪光焊接工艺,也无法证明该工艺是当今行业最先进,最安全,最环保的绿色工艺,却在公司网站发布“为确保每一组津艺散热器的卓越品质,我们引进了世界的闪光焊接工艺,该工艺是当今行业最先进,最安全,最环保的绿色工艺。”等内容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广告费用5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网站截图。3.对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4.当事人提供的收据。5.当事人提供的清税证明、注销公告。

2019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宁市监芦贸罚告〔2019〕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规定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3倍的罚款1500元。

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7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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