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原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2019年7月22日发布的《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吊销吉林省博江商贸等51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经查:当事人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进行纳税申报,并通过其登记住所和电话均无法取得联系。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构成了“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六章第七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本局于2019年5月13日在市场监督管理门户网站向当事人送达了长市监听告字〔2019〕7号《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对做出拟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进行了公告送达并公示。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或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经讨论决定,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吉林省博江商贸等51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
住 址: 长春市区内
依据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局对在市局登记的各类企业进行排查清理,发现当事人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经本局主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通过调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申报信息证明,以及检查人员对当事人登记住所的实地核查,现已查明以下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进行纳税申报,并通过其登记住所和电话均无法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企业年报基本信息查询表51份,证明当事人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的事实;
2、纳税情况信息表51份,证明当事人未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已连续两个年度无申报纳税的事实;
3、实地核查记录表 51份,证明执法人员通过当事人登记住所和电话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履行了证据确认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构成了“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六章第七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本局于2019年5月13日在市场监督管理门户网站向当事人送达了长市监听告字〔2019〕7号《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对做出拟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进行了公告送达并公示。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或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经本局讨论决定,依法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一九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