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7月22日,沈阳海关网站发布《辽宁中合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违规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辽宁中合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进口货物品名、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沈阳海关决定处以罚款1.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沈阳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关缉违字〔2019〕6号
当事人:辽宁中合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沈阳综合保税区保税路1号A4-576室
2019年2月26日,当事人受辽宁四方庄园葡萄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进口货物收货人)委托,代理报关进口1800瓶红酒,报关单号080820191089000666,申报品名为四朵金花干红葡萄酒(VILLA DES QUATRE SOEUR DRY RED WINE),申报总价17082欧元。经沈阳海关查验,实际进口货物为达雅克愉悦干红葡萄酒(TAYAC PLAISANCE),总价为26100欧元。
经沈阳海关计核,涉案货物价值359166.55元人民币,应纳税款95559.55元人民币,进口货物品名、价格申报不实造成漏缴税款32748.2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案件线索移交单、税款计核证明书及计核清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制件、情况说明、查问笔录、查验记录、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复制件、代理报关委托材料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物品名、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海关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被扣押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