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从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人民政府网站获悉,桓台县田庄镇凤富源熟食店(经营者 王宪玲)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被行政处罚。
据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桓市监行处字[2019]第71号,2019年5月27日,执法人员依据山东博锐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检测结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法对桓台县田庄镇凤富源熟食店进行检。经初步审查,桓台县田庄镇凤富源熟食店(经营者 王宪玲)生产经营的烤鸡经检验不合格的行为《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2019年7月5日,执法人员依法向桓台县田庄镇凤富源熟食店(经营者 王宪玲)送达了桓市监田【2019】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对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桓台县田庄镇凤富源熟食店(经营者 王宪玲)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
行政处罚决定书桓市监行处字[2019]第71号指出,桓台县田庄镇凤富源熟食店(经营者 王宪玲)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从事生产经营,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鉴于桓台县田庄镇凤富源熟食店(经营者 王宪玲)系初次违法,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小、违法所得数额较少,无消费者反映食用上述产品后有危害后果,且有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行为。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48元;2、并处罚款5000元。
桓 台 县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桓市监行处字[2019]第71号
当事人:桓台县田庄镇凤富源熟食店(经营者 王宪玲)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工商营业执照
经营者:王宪玲
2019年5月27日,执法人员依据山东博锐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检测结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法对桓台县田庄镇凤富源熟食店进行检。
经初步审查,你(单位)生产经营的烤鸡经检验不合格的行为《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2019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桓市监田【2019】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该权利。
你(单位)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从事生产经营,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点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注销信息公示卡。”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小、违法所得数额较少,无消费者反映食用上述产品后有危害后果,且有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48元;2、并处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银行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桓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依法向桓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