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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义乌市语萱箱包有限公司被罚

2019-07-18 11:40:1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义市监管罚字〔2019〕00206号,义乌市语萱箱包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手提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没收在案的侵权物品;罚款6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义市监管罚字〔2019〕00206号

当事人:义乌市语萱箱包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群英小区56栋2单元3楼(自主申报);法定代表人:金中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8ECCG49;注册资本:100.0万元;企业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实物现场批发、网上销售:箱包、母婴日用品、笔袋、眼罩、饰品、家居日用品、日用百货、工艺品、服装及辅料、鞋、帽、手套、眼镜(不含隐形眼镜)、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玩具、针纺织品、皮革制品、办公用品、户外野营用具、化妆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假发、五金制品、文体用品(不含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汽车日用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电话:157****8789;邮政编码:322000。

2019年5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情况前往义乌市后宅街道群英小区56栋2单元3楼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手提包。为进一步查明案情,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19年5月初,当事人从上门推销的人处采购了标有“GG”字样的手提包(大)1280个, 标有“GG”字样的手提包(小)1450个,预备用于销售。上述的手提包上标有的文字图案与第1927849号注册商标上文字图案很像,容易造成误导混淆,已经构成了近似侵权,为侵犯第192784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上述手提包规格大的采购价格是1.0元/个,销售价格是1.2元/个,规格小的采购价格是0.6元/个,销售价格是0.7元/个。至案发之日止,上述手提包尚未销售即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销售商标侵权的手提包的违法经营额是2551元,无违法所得。案发后,上述侵权手提包已被我局扣押在案。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以及现场照片三张,证明案发当日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进 行检查,并查扣涉嫌商标侵权物品的事实;

证据二: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商标侵权的手提包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在场情况下提取的抽样取证照片二张,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商标侵权手提包的商标标注情况;

证据五:投诉材料一份以及商标注册资料一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及第1927849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信息;

证据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及财物清单一份,证明查获商标侵权手提包的数量情况及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2019年7月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义市监管罚听告字〔2019〕0020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手提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二、没收在案的侵权物品;

三、罚款6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代收行,上缴国库。各代收“义乌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的银行(银行地址:各代收银行义乌市各网点,账户:义乌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义乌市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义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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