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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传输电子数据影响海关监管 北京华龙商务航空有限公司被处罚

2019-07-17 11:27:3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7月16日,石家庄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家庄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关缉违字〔2019〕0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华龙商务航空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传输电子数据,影响海关监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四)之规定,构成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四)项之规定,石家庄海关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家庄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关缉违字〔2019〕0021号

当 事 人:北京华龙商务航空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张扬

注 册 地 址:北京市顺义区金航中路1号院2号楼21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579031761W

2019年4月2日,当事人在未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的情况下,将其出境维修返回的达索猎鹰7X飞机降落石家庄正定国际机场。

以上行为有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出口报关单据、航空器入境申报单据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未按规定传输电子数据,影响海关监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四)之规定,构成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7月10日

(责任编辑:莳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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