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安庆市信息公开网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市监罚字〔2019〕3408001201906030001号),安庆市大观区进鑫烟酒店销售侵犯“口子”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如下处罚决定:没收已扣押的51瓶侵犯“口子”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罚款人民帀12000元整。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处罚 | 统一信用代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及依据 | 行政处罚 | 备注 |
(宜)市监罚字〔2019〕3408001201906030001号 | 安庆市大观区进鑫烟酒店销售侵权假冒白酒案 | 安庆市大观区进鑫烟酒店 | 92340803MA2TH9HK6P | 销售侵犯“口子”商标专用权的白酒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已扣押的51瓶侵犯“口子”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 | 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0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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