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合肥海关网站2019年7月10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芜关缉违字〔2019〕0001号),合保电器(芜湖)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被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芜湖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芜关缉违字〔2019〕0001号
当事人:合保电器(芜湖)有限公司,系外国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98999265R(1—1),海关报关注册登记编码:3402640003。2010年1月15日成立,法人代表人:杨韫玮,单位地址:芜湖市综合保税区。
2017年5月10日,当事人向芜湖综保区海关申报进口1台标签打印机(适用于数字计算机,用于生产线),税号84433219,进境口岸是浦东机场,监管方式为境外设备进区,没有申报缴纳关税。2018年10月24日,芜湖海关在稽查中发现上述货物属于总署2008年65号公告中明确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所列商品,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进口申报不实,漏缴税款46194.95元。
当事人对上述案件事实没有异议。
对于上述事实,当事人辩称是因为工作人员业务不熟,工作疏忽所致。
以上行为有以下证据为证:
(一)书证:
1、涉案进口货物报关单证331220171000013163。
2、情况说明,违规案件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涉案货物价值计算材料,当事人主体身份资料等。
(二)当事人陈述:沈永祥(公司物料部经理)询问笔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芜湖海关
2019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