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合肥海关网站2019年7月10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芜关缉违字〔2019〕0002号),中达电子(芜湖)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被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芜湖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芜关缉违字〔2019〕0002号
中达电子(芜湖)有限公司,系台港澳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950988643(1—1),海关报关注册登记编码:3402640002。2006年12月1日成立,法人代表人:柯子兴,单位地址:安徽省芜湖市综合保税区。
2017年9月13日,当事人向芜湖综保区海关申报从丹麦进口4个GRAS40PH麦克风,税号85181000.90,进境口岸是浦东机场,监管方式为境外设备进区,没有缴纳关税。2018年1月3日,当事人以同样方式再次向芜湖综保区海关申报从丹麦进口2个麦克风,没有申报缴纳关税。2018年11月13日,芜湖海关在稽查中发现上述两票货物属于总署2008年65号公告中明确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所列商品,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进口申报不实,漏缴税款9203.07元。
当事人对上述案件事实没有异议。
对于上述事实,当事人辩称是因为工作人员业务不熟,工作疏忽所致。
以上行为有些列证据为证:
(一)书证:
1、涉案进口货物报关单证331220171000028198、331220181000000283。
2、情况说明,违规案件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涉案货物价值计算材料,中达公司的主体身份资料等。
(二)当事人陈述:朱某某(当事人公司物流统筹部课长)询问笔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9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芜湖海关
2019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