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凤凰县福泰烟花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被处罚

2019-07-09 16:36:4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7月8日,凤凰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凤凰县福泰烟花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的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如下:

凤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市监行处字〔2019〕20号

当事人:凤凰县福泰烟花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3123XXXXXXXXXX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 :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凤凰县落潮井镇XXXXXX

法定代表人: 王XX ,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2421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89XXXXXXXX

注册资本 :XXX万元整

成立日期 :2016年6月15日

营业期限: 长期

经营范围 烟花爆竹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9年1月28日,凤凰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凤凰县福泰烟花有限责任公司仓库内待销的外包装标称生产厂家上栗县泰源出口花炮厂生产的洪湖齐天、外包装标称生产厂家湖南金永烟花有限公司生产的开门红礼炮进行产品质量检查抽样。2019年4月2日,我局收到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报告(编号:C2019-021、C2019-022),上述两批次烟花爆竹经检验引燃时间项目不符合GB10631-2013标准。为查清事实,经县局领导批准于2019年4月3日立案调查,并指定由欧翼超、龙文峰负责调查此案。

经查,我局2019年1月28日在凤凰县福泰烟花有限责任公司仓库内抽样时,堆放仓库内的800件洪湖齐天(22公分)是两个批次产品,是当事人分别于2019年1月14日从上栗县泰源出口花炮厂购进洪湖齐天(22公分)650件和2019年1月26日购进洪湖齐天(22公分)150件,购进价格36元/件;当事人2019年1月1日从湖南金永烟花有限公司购进(25×4)开门红礼炮(环保雷)400件,购进价格35元/件。2019年1月2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仓库内待销的洪湖齐天和开门红礼炮进行抽样送检,经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其检验结论均为:依据委托检验要求,所检引燃时间项目不符合GB10631-2013标准(检验报告编号:C2019-021、C2019-022)。据当事人陈述,在2019年4月3日收到上述烟花爆竹检验报告前已全部销售完毕,其中我局2019年1月28日抽样的洪湖齐天(22公分)是当事人2019年1月26日购进的堆放在外侧的产品,其销售价格42元/件,货值金额6300元,其违法所得共计900元[(42-36)元/件×150件];(25×4)开门红礼炮(环保雷)销售价格40元/件,货值金额16000元,违法所得共计2000元[(40-35)元/件×400件];上述烟花爆竹货值金额共计22300元(6300元+16000元),销售违法所得共计2900元(900元+2000元)。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王XX询问笔录1份, 证明了当事人经销烟花爆竹的相关事实;

2、王X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他的基本情况;

3、凤凰县福泰烟花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4、凤凰县福泰烟花有限责任公司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具备烟花爆竹经营资质;

5、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烟花爆竹的现场情况;

6、凤凰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抽样取证记录2份,证明了执法人员依法抽样的事实;

7、凤凰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检验(检定)(鉴定)委托书1份;证明了执法人员委托检验的的事实;

8、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报告2份,证明了当事人的送检样品为不合格产品;

9、凤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检定)(鉴定)结果告知书1份,证明了我局对检验结果进行了送达。

10、现场图片4张,证明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抽样的事实情况;

11、资质认定书1份,证明了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具备检测资格。

2019年5月17日,本局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了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当事人对所有证据均未提出异议。

2019年6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凤市监听告字[2019]1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烟花爆竹,所检引燃时间项目不符合GB10631-2013标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体、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之规定,已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体、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依据《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关于违反产品质量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二)“产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900元;

2、罚款24965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凤凰支行(凤凰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凤凰县支行,账号:43001515073050003027)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凤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凤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全州推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网上公布工作的指导意见》,本局将通过门户网站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凤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20日

(责任编辑:莳伊)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