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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县发布关于田XX经销不合格家用电器的处罚决定

2019-07-09 16:39:1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7月8日,凤凰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关于田XX经销不合格家用电器的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如下:

凤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市监行处字〔2019〕22号

当事人:田XX,身份证433123XXXXXXXXXXXX,名称: 凤凰县阳光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33123XXXXXXXXX,类型 :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 :沱江镇XXXXXXXX,组成形式 :个人经营,注册日期 : 2005年4月13日,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卷烟、雪茄烟、百货、纺织、服装及日用品、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皮具皮革制品、五金、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书刊、音像出租;凉菜加工、熟食加工、面包面点加工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年10月30日,凤凰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的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田XX在凤凰县沱江镇建设路89号开设的凤凰县阳光超市仓库内待销的标称生产厂家揭阳市顺丹电器厂有限公司生产的MK-8835铁塑电吹风、义乌明凯电器商行生产的MK- 9900电吹风依法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样。2019年4月22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报告编号:EED31K00357309C、EED31K00357308C),检验结论均为所检项目中输入功率和电流不符合GB4706.1-2005和GB4706.15-2008标准规定的要求,判定该批次商品不合格。为查清事实,经县局领导批准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调查,并指定由欧翼超、龙文峰负责调查此案。

经查,2018年10月25日, 当事人从湖南省怀化市德天商业广场老陈批发商行购进外包装盒标称生产厂家揭阳市顺丹电器厂有限公司生产的MK-8835铁塑电吹风8台,购进价格是38元一台,货值金额304元;购进外包装盒标称生产厂家义乌明凯电器商行生产的MK- 9900电吹风3台,购进价格是48元一台,货值金额144元。2018年10月30日,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仓库上述家用电器进行抽样,经检验结论均为所检项目中输入功率和电流不符合GB4706.1-2005和GB4706.15-2008标准规定的要求,判定该批次商品不合格。据当事人陈述,在2019年4月23日收到上述家用电器检验报告前,该批商品全部销售完毕,其中MK-8835铁塑电吹风销售价格89元/台,违法所得共计355元[(89-38)元×7];MK- 9900电吹风销售价格108元/台,违法所得120元[(108-48)元×2];上述家用电器销售违法所得共计475元。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田XX委托书1份, 证明了当事人委托的相关事项;

2、田X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他的基本情况;

3、凤凰县阳光超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4、陈XX询问笔录1份, 证明了当事人经销家用电器的相关事实;

5、陈X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他的基本情况;

6、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家用电器的现场情况;

7、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单2份,证明了执法人员对产品依法抽样的基本情况;

8、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报告2份,证明了当事人的送检样品为不合格产品;

9、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8年家用电器商品质量检验结果通知书(送经营者)回执2份,证明了我局对检验结果进行了送达。

10、现场图片4张,证明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抽样的事实情况;

11、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质认定书1份,证明了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检测资格。

12、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3、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委托书1份;证明了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委托的具体情况;

14、进货单据1份;证明了当事人购买商品的基本情况。

2019年6月3日,本局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了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当事人对所有证据均未提出异议。

2019年6月14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凤市监告字[2019]2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家用电器,所检项目中输入功率和电流不符合GB4706.1-2005和GB4706.15-2008标准规定的要求,判定该批次商品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依据《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关于违反产品质量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一):“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75元;

2、罚款518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凤凰支行(凤凰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凤凰县支行,账号:43001515073050003027)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凤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凤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全州推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网上公布工作的指导意见》,本局将通过门户网站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凤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20日

(责任编辑:莳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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