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7月8日,吉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原食药监局第四十五批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药品)》。具体信息如下表: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 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桦市市监药罚字〔2019〕11012号 | 桦甸市胜利街百合堂大药房城西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 桦甸市胜利街百合堂大药房城西店 |
| 李秀兰 | 2019年5月27日,接吉林省食品药品举报中心关于位于吉林省吉林市桦甸市桦甸大街地税局西侧,兰亭绅苑高层楼下百合堂大药房配药,导致消费者病情加重的受理审批表。2019年6月3日,对举报人进行询问,举报人的代理人曹培江提供了相关证据,检查组对桦甸市胜利街百合堂大药房城西店开展检查,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被举报药品仁和®硝苯地平缓释片(Ⅱ)(烟台鲁银药业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20073908 批号 20190301 规格 20mg)有电脑销售记录,但未能提供对应的处方凭证。经查,桦甸市胜利街百合堂大药房城西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被当场处以警告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2019年6月12日,检查组对桦甸市胜利街百合堂大药房城西店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店行为进行复查并开展调查,并调取了涉案药品的随货同行单、购货发票等相关证据。当事人承认其不凭正式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经复查,该单位未接受警告责令,改正期限已满整改尚未完成,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桦甸市胜利街百合堂大药房城西店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一款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之规定。 以上事实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属于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 行政处罚种类: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罚款500元。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罚款。 行政处罚期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 行政处罚机关: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19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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