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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体验漂浮水疗后身亡 厦门一养生机构被判赔5万元

2019-06-30 11:51:55 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思法宣 记者 张文章)福建厦门一养生机构声称浮水疗法对许多疾病有治疗功效,顾客在参加提供的“SSG健康体验计划”后不久,因病情突发死亡。近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认定养生机构在顾客体验未能并未作相应的提示,存在一定的过错,判其赔偿死者家属5万元。目前,此案已审结。

2017年6月4日,厦门老人林某在厦门市锦园中医院体检,检查出存在肝光点细腻增多、囊多发结石、脾大的症状。2017年6月7日,林某前往福建省厦门市水孕新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水孕公司)了解情况。因厦门水孕公司不断对林某宣传其“SSG健康体验计划”对林某的身体有着极大的改善功效,林某遂接受厦门水孕公司提供的“SSG健康体验计划”。

该体验计划分为所谓的“重生期”“修复期”“加强期”。其中,重生期需禁食7天,只能饮用厦门水孕公司提供的所谓的能量水并且每日进行漂浮等。林某在接受了“SSG健康体验计划”后,严格按照厦门水孕公司的安排与叮嘱进行了禁食,只喝所谓的能量水并进行了漂浮,但在短短的几天后,林某迅速发病,并于2017年6月16日死亡。厦门市中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其死亡原因:呼吸衰竭;肝性脑病;乙型肝炎后肝硬化失代偿期。

林某的家人认为,林某的死亡完全是由于厦门水孕公司所安排的“SSG健康体验计划”即进行了禁食、只喝所谓的能量水并进行了漂浮而导致的,厦门水孕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水运新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孕新生公司)和中资创联区块链技术开发应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资创联公司)是厦门水孕公司的总部机构,所谓的“SSG健康体验计划”、能量水、漂浮水、漂浮舱均为水孕新生公司和中资创联公司提供给厦门水孕公司,这两家公司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厦门水孕公司辩称,厦门水孕公司对外营业时间为2017年9月18日,林某不可能也没有在厦门水孕公司处消费。林某的家人主张厦门水孕公司存在侵权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林某应是自身疾病导致死亡,与厦门水孕公司没有因果关系。

法庭上,林某家人提供了一份林某参加水疗的视频记录,记录显示,2017年6月7日,林某在漂浮舱中进入漂浮状态。该漂浮仓的场景与厦门水孕公司漂浮仓场景一致。同时,林某家人并提供一张厦门水孕公司的漂浮券,票券号为0009788。另外,林某家人与厦门水孕公司关系人詹某(厦门水孕公司监事的妻子)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詹某坚持让林某做完整个7天的疗程。厦门水孕公司虽抗辩公司正式成立时间系2017年6月15日,对外营业时间为2017年9月18日,但不能排除公司在正式成立前进行宣传及让潜在消费者进行体验,营业与否对公司成立前夕的体验宣传并无影响,而林某家人也是主张林某用的是体验券进入漂浮仓体验。林某家人与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林某确有进行漂浮。法院采信林某家人提出的,林某曾在厦门水孕公司接受“SSG健康体验计划”,包括禁食七天、漂浮等体验。

厦门思明区法院认为,根据林某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目前无充分证据证明林某的死亡与其接受“SSG健康体验计划”体验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但根据查明的事实,“SSG健康体验计划”中运用的漂浮及饮用的营养液及大量饮用水的方式,改变了正常的饮食习惯及内容,是否对所有人群均适用及对特殊人群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厦门水孕公司并未作相应的提示,尤其对林某这类的特殊的病患未做到及时的注意义务,林某也是在参加“SSG健康体验计划”体验的过程中死亡,其死亡虽非参与漂浮等养生计划直接导致,但未加防范的养生计划确有可能导致林某身体更加虚弱及可能加速林某死亡进程,认定厦门水孕公司对林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林某作为成年人,对自身的健康状况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在身体已经很虚弱的状况下参与所谓的禁食养生等方式,养生并非治疗,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冲突,林某并未引起足够的关注,也无证据显示林某已将自身健康状况如实告知厦门水孕公司,参与养生计划上,林某也存在重大过错。林某的家人对公司业务应有一定了解,且带林某至公司体验“SSG健康体验计划”,也了解林某参与的养生计划,但均未能做到有效的注意和提醒义务。

据此,厦门思明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厦门水孕公司适当赔偿林某家人5万元,承担部分诉讼保全费203元。水孕新生能公司和中资创联公司的资料中无分支机构信息,经营范围包括保健用品等,但均无保健服务。水孕新生能公司、中资创联公司与厦门水孕公司经营范围不一致,也无隶属关系。原告主张上述两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不予支持,驳回其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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