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6月24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苏州金研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19〕010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7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违字〔2019〕0101号
当事人:苏州金研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吴江市汾湖镇汾湖大道558号
法定代表人:凌志明
海关代码:3225963112
当事人委托上海瑞木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5日向海关申报从台澎金马关税区进口一般贸易项下光学镀膜机(旧)共计3台,申报价格共计FOB920000美元,运费人民币13731元,申报商品编号8479899990,对应进口关税税率0,进口增值税税率17%,进口报关单号222520171000004413。
经查,实际进口货物价值FOB965941美元,运费人民币23331元,货物价值人民币7892977.95元。经核定,漏缴税款人民币54433.15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2018年6月19日,经当事人自查发现后向海关主动报明。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税款核定证明、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书面陈述、情况说明、实际发票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7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