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监管嘉处字(2019)第142019000411号),上海学友商贸有限公司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被罚款(5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监管嘉处字(2019)第142019000411号 |
案件名称 | 关于上海学友商贸有限公司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学友商贸有限公司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14MA1GT3TN2C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刘明芳 |
主要违法事实 | 我局依法于2019年3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 2019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上海市嘉定区福海路777弄6号地下1层10室的你单位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正在对外营业中。执法人员在你单位销售货架上查见有“大刀牛肉味(调味面制食品)”,该食品标签上标注有“净含量:25克;生产日期:2018年05月12日,保质期:180天,制造商:开封市通许县湘鸿食品有限公司。”等信息,数量共20袋;在该销售货架上另查见有“黑白配(湘式挤压糕点)”,该食品标签上标注有“净含量:28克;生产日期:2018/05/12,保质期:六个月,制造商:岳阳市响当当食品厂。”等信息,数量共11袋。检查时,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限。你单位负责人在执法人员监督下当场对上述食品进行销毁处理。 经查,你单位自2018年11月10日至案发共购进上述食品15包(规格30袋/包),进货价为人民币10元/包,销售价为人民币0.5元/袋(15元/包),至案发,剩余20袋“大刀牛肉味(调味面制食品)”和11袋“黑白配(湘式挤压糕点)”未售出,货值金额为15.5元。无证据证明你单位在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的销售情况,故认定你单位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5.5元,无违法所得。 另查,你单位采购上述食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相关合格证明文件。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等书证为证,证据确凿。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罚款(5000元)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罚款人民币五仟元整,十五日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19年06月17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