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监管宝处字(2019)第132019000297号),上海飞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处以罚款(50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监管宝处字(2019)第132019000297号 |
案件名称 | 上海飞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飞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13MA1GLY9U3A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曾祥 |
主要违法事实 | 我局于2019年2月27日对当事人在其上海市宝山区德都路209号(临)、211号(临)经营场所经营的冷食类产品色拉进行抽样检测,经上海必诺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并于2019年3月6日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NO:2019-S128-4)显示当事人用于经营的冷食类产品色拉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DB 31/2012-201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色拉》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至案发,当事人货值金额110元,无违法所得。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罚款(50000元)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19年06月17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