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6月18日,上海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关于上海维皓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江关缉违字〔2019〕00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江关缉违字〔2019〕0093号
当事人:上海维皓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昆明路596号C区2号楼209室
法定代表人:张为华
海关编码:3117980069
2018年8月24日,当事人受纳新塑化(上海)有限公司委托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酯22000千克,申报总价CIF4532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3907991090,对应关税税率6.5%,报关单号220120181018362902。经查,上述货物实际价格为CIF45320欧元。
经核定,上述货物漏缴税款人民币11831.21元。
2018年9月3日,当事人主动至海关报明申报错误情形并申请改单。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营业执照、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6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被扣押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