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6月17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关于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保关缉违字〔2019〕003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3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保关缉违字〔2019〕0039号
当事人: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855号20 楼A室
法定代表人:于芳
海关代码:3105961748
当事人于2018年1月15日至2018年10月8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悦碧施净透洁肤面膜等七批货物。其中悦碧施提升紧致抗皱精华霜等31项货物申报数量合计263.49千克,进口报关单编号为221820181000049153等。且进口报关单221820181000049153中悦碧施黛梦修护眼霜申报商品编号为3304200092。
经查,悦碧施提升紧致抗皱精华霜等31项货物实际重量合计为49.52千克。进口报关单221820181000049153中悦碧施黛梦修护眼霜实际应归入商品编号3304990039。经核定,上述货物完税价格为人民币1049143元,当事人漏缴税款人民币216121.62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当事人书面陈述、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