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6月14日,上海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艾迪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查字[2019]00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查字[2019]0001号
当事人:艾迪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地 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华京路8号三联大厦809室
法定代表人:渡边洋
海关代码:3122442834
当事人于2015年7月27日至2017年9月18日期间,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方式项下甘油19批,净重共计26220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均为29054500,进口关税率为3%,增值税率为17%,申报价值合计CIF591192美元。进口报关单号为222520151250262638等。(详见清单)
经查,实际货物均为三酸基甘油酯,应归入商品编号1518000000,进口关税率为10%(2015~2017年度),增值税率为17%。经海关计核,报关单222520151250262638、222520151250339254项下三酸基甘油酯共27600千克,价值人民币500761.4元,应缴税款人民币111669.4元,漏缴税款人民币31866.63元;报关单222520151250412133、222520161250061617项下三酸基甘油酯共27600千克,价值人民币540842.45元,应缴税款人民币120607.45元,漏缴税款人民币34417.25元;报关单222520161250165608等15票项下三酸基甘油酯共207000千克,价值人民币4031380.8元,应缴税款人民币898994.8元,漏缴税款人民币256542.42元。(详见清单)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询问笔录、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书面陈述、情况说明等为证。
另查,当事人于2017年10月18日至2018年1月5日期间,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方式项下三酸基甘油酯4批,净重共计5520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均为29054500,进口关税率为3%,增值税率为17%,申报价值合计CIF119232美元。进口报关单号为222520171000346101等。(详见清单)
经查,上述进口货物实际均应归入商品编号1518000000项下,对应进口关税税率为10%(2017、2018年度),当事人以伪报商品编号方式申报进口上述货物。经核定,上述货物的完税价格为人民币786091元,应缴税款人民币225608.11元,偷逃税款人民币64380.85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法的走私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海关询问笔录、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书面陈述、情况说明等为证。
2015年12月30日至2017年9月18日申报进口的222520151250412133等17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53000元。
2017年10月18日至2018年1月5日申报进口的222520171000346101等4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走私货物三酸基甘油酯55200千克。
因走私货物已全部销售,不便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追缴走私货物等值价款人民币786091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