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市监知产假执字〔2019〕001号,广东奥菱电梯有限公司在对外宣传的微信公众号“广东奥菱电梯有限公司”发布的文章《广东奥菱电梯全新一代积木式钢结构井道》中,使用有专利名称为“一种电梯积木式钢结构井道(专利号:ZL201821154628.6)”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图片,经检索,该专利名称及专利号没有对应的专利权。经调查,上述行为未取得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广东奥菱电梯有限公司已构成假冒专利的行为,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立即删除伪造的专利证书图片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被投诉人 | 广东奥菱电梯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蒋代波 |
经营地址 | 中山市南区西环一路渡头佛仔庙工业区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市监知产假执字〔2019〕001号
广东奥菱电梯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你单位在对外宣传的微信公众号“广东奥菱电梯有限公司”发布的文章《广东奥菱电梯全新一代积木式钢结构井道》中,使用专利名称为“一种电梯积木式钢结构井道(专利号:ZL201821154628.6)”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图片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
现已查明,你单位在对外宣传的微信公众号“广东奥菱电梯有限公司”发布的文章《广东奥菱电梯全新一代积木式钢结构井道》中,使用有专利名称为“一种电梯积木式钢结构井道(专利号:ZL201821154628.6)”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图片,经检索,该专利名称及专利号没有对应的专利权。经调查,上述行为未取得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已构成假冒专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五条、第四十条,和《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局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删除伪造的专利证书图片;
2.罚款人民币2000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罚款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一九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