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5月27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官网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成都恒博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6450849087F
法定代表人姓名:林志尧
住所:成都市营门口路50号
2019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亮证对成都恒博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检验科在用的冰箱(标示为:冰箱1、冰箱2、冰箱3 )温湿度计指示上述冰箱内温度分别为:冰箱1显示温度8℃;冰箱2显示温度12℃;冰箱3显示温度10℃。其中标示为“冰箱3”的冰箱内贮存有该院检验在用的“长征”牌体外诊断试剂“总胆汁酸测定试剂盒(酶循环法)”,其外包装标签标示有:贮存温度为2℃~8℃。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遂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查处。
经调查查明,成都恒博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储存该院在用的“长征”牌体外诊断试剂“总胆汁酸测定试剂盒(酶循环法)”,产品标签标示要求贮存温度“2℃~8℃”,而实际贮存温度为10℃。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检查笔录;2. 询问调查笔录;3. “长征”牌体外诊断试剂“总胆汁酸测定试剂盒(酶循环法)”检测试剂盒的相关资质复印件;4. 成都恒博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6. 现场检查拍摄照片打印件;7.成都恒博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整改报告。
2019年5月7日,已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
成都恒博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鉴于该医院积极配合调查立即进行整改,并及时提交了可行的整改报告。参照《四川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经综合考量,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酌予从轻幅度的罚款。处罚如下:
罚款1.2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工行高新支行民丰大道分理处(账户名称:成都市财政局应缴预算归集户,账号:4402235009008901287,行政执法代码:21480000,地址: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831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